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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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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發布日期:2019-05-06 作者: 點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站用壓縮天然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工作壓力為25MPa,公稱容積為50L~200L,使用環境溫度為-40℃~60℃的壓縮天然氣充氣站用的儲氣鋼瓶。公稱容積小于50L的鋼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144  氣瓶顏色標志

      GB 8335  氣瓶專用螺紋

      GB/T 8336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

      GB/T 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 10878  氣瓶錐螺紋絲錐

      GB 12135  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

      GB/T 12137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 15382  氣瓶閥通用技術條件

      GB/T 18182  金屬壓力容器聲發射檢測及結果評價方法

      JB/T 4730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TSG Z7001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3 檢驗機構、檢驗周期與檢驗項目

    3.1 檢驗機構

      進行鋼瓶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必須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T001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3.2 檢驗周期

    3.2.1 鋼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中若發現鋼瓶腐蝕較重的情況,可縮短檢驗周期。

    3.2.2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鋼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及時將氣瓶交檢驗機構,提前進行檢驗。

    3.2.3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3.3 檢驗項目

      鋼瓶定期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壁厚檢查、音響檢查、瓶口螺紋檢查、內部檢查、質量與容積測定、水壓試驗、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

    鋼瓶回余裝置

    4 檢驗準備

    4.1 記錄

    4.1.1 逐只檢查記錄鋼瓶制造標志和檢驗標志。記錄內容包括國別、制造單位名稱代號、鋼瓶編號、制造年月、公稱工作壓力、水壓試驗壓力、實際容積、實際質量、設計壁厚、上次檢驗日期。

    4.1.2 對未取得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造許可的制造企業生產的鋼瓶、制造標志模糊不清或項目不全而又無據可查的鋼瓶、有關政府文件規定不準再用的鋼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4.2 瓶內介質處理

      在保證安全、衛生和不污染環境的條件下,采用適當的方法將瓶內的介質排凈,然后用氮氣進行置換。

    4.3 瓶閥拆卸與表面清理

    4.3.1 確認瓶內壓力與大氣壓力一致時,由檢驗扭曲丘立拆下瓶閥。

    4.3.2 對于瓶閥無法開啟的鋼瓶,應與待檢瓶分開存放以便另行妥善處理。

    4.3.3 用不損傷瓶體金屬的適當方法,將鋼瓶內外表面的污垢、腐蝕產物、沾染物等有礙表面檢查的雜物清楚干凈。

    5 外觀檢查與評定

    應逐只對鋼瓶進行外觀目測檢查。檢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傷、劃傷、裂紋、夾層、腐蝕、熱損傷等缺陷。對有換衣的部位可進行那個磁粉檢測(或超聲波檢測)。

    5.1 金屬機械損傷的檢查與評定

    5.1.1 瓶體存在夾層、皺折、裂紋等缺陷時,必須打磨消除缺陷,打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

    5.1.2 瓶體磕傷、劃傷、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鋼瓶應報廢(測量方法見附錄B)。

    5.1.3 對未達到報廢條件的缺陷,特別是線性缺陷或尖銳的機械損傷應進行修磨,使其邊緣圓滑過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此規定亦適用于5.2.2。

    5.2 凹陷的檢查與評定

    5.2.1 瓶體凹陷深度超過1.5mm或大于凹陷短徑1/35的鋼瓶應報廢(測量方法見附錄B)。

    5.2.2 瓶體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5.1.2或5.2.1的規定,或缺陷深度雖大于5.1.2或5.2.1的規定,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徑,且凹陷深度超過1.0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1/40,則該鋼瓶應報廢。

    5.3 熱損傷檢查與評定

    瓶體存在弧疤、焊跡或明火燒烤等熱損傷而金屬受損的鋼瓶應報廢。

    5.4 腐蝕的檢查與評定

    5.4.1 因腐蝕造成的壁厚減薄,其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

    5.4.2 因腐蝕嚴重,無法判斷腐蝕程度的鋼瓶應報廢。

    5.5 瓶體變形的檢查與評定

    測量瓶體,筒體的直線度超過瓶體長度4‰的鋼瓶應報廢。

    6 壁厚檢查與評定

    6.1 檢查要求

    6.1.1 鋼瓶應逐只進行測厚。

    6.1.2 測厚儀的顯示分辨率≤±0.1mm。

    6.2 評定

      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鋼瓶應報廢。

    7 音響檢查與評定

    7.1 檢查要求

    7.1.1 外觀檢查合格的鋼瓶,應逐只進行音響檢查。

    7.1.2 鋼瓶在沒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礙瓶體震動的情況下,用重約250g的銅錘輕擊瓶壁。

    7.2 評定

      如發出的音響清脆有力,余韻輕而長且有旋律感,則此項檢驗合格。音響十分混濁低沉,余韻重而短,并伴有破殼音響的鋼瓶應報廢。

    8 瓶口螺紋檢查與評定

    8.1 檢查內容與評定方法

    8.1.1 用直接目測或借助低倍放大鏡目測的方法逐只檢查瓶口螺紋有無裂紋、變形、磨損、腐蝕或其他機械損傷。

    8.1.2 瓶口螺紋不得有裂紋性缺陷,但允許瓶口螺紋有不影響使用的輕微損傷,即允許有不超過2牙的缺口,且缺口長度不超過圓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過牙高的1/3。

    8.2 螺紋修復

    對瓶口螺紋的輕度腐蝕、磨損或其他損傷,可用符合GB 10878規定的絲錐修復。修復后用符合GB/T 8336的量規檢驗,檢驗結果不符合GB 8335,或自瓶口基面起有效螺距數少于8個螺距時,該鋼瓶應報廢。

    9 內部檢查與評定

    9.1 工具

    應用電壓不超過24V、具有足夠亮度的安全光源對鋼瓶內部照明,逐只對鋼瓶進行內部目測檢查。必要時可使用光學內窺鏡或其他輔助設備進行檢查。

    9.2 檢查與評定

    9.2.1 要注意內表面產生應力腐蝕裂紋的可能性,可借助音響檢查或其他方法判斷內表面是否存在應力腐蝕裂紋。

    9.2.2 內表面有裂紋、皺折、夾層及瓶肩內有明顯溝痕或皺折的鋼瓶應報廢。

    9.2.3 內表面存在腐蝕缺陷的鋼瓶,應參照5.4.1、5.4.2評定。

    9.2.4 對內壁有腐蝕的部位應重點進行超聲波檢測或聲發射檢測。檢測方法按JB/T 4730或GB/T 18182執行,合格標準為Ⅰ級。

    10 質量與容積測定

    10.1 數值處理

    必須逐只對鋼瓶進行質量(不含可拆附件)與容積測定。瓶重、容積應以三位有效數字表示。第四位數值,對于瓶重一律進位,對于容積一律舍去。

    10.2 衡器要求

      質量與容積測定用的衡器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值的(1.5~3.0)倍。衡器的校驗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10.2.1 當鋼瓶實測質量小于制造鋼印標記質量,且兩者的差值大于制造鋼印標記質量3%時,應重新測定瓶壁最小厚度,最小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鋼瓶應報廢。對兩者的差值大于制造鋼印標記質量5%的鋼瓶應報廢。

    10.2.2 對質量測定合格的鋼瓶,采用附錄A規定的辦法進行容積測定。

    10.2.3 實測容積值小于制造鋼印標記容積值的鋼瓶,應根據容積測定記錄將原制造鋼印標記容積值改打為測定的容積值;實測容積值與制造鋼印標記容積的差值大于制造鋼印標記容積的5%時鋼瓶應報廢。

    11 水壓試驗

    11.1 試驗要求

    11.1.1 必須按GB/T 9251逐只對鋼瓶進行水壓試驗。應優先選用外測法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

    11.1.2 水壓試驗壓力取1.5倍公稱工作壓力,鋼瓶在試驗壓力下的保壓時間不少于2min。

    11.1.3 水壓試驗時,瓶體出現滲漏、明顯變形或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象(非因試驗裝置或瓶口泄漏)的鋼瓶應報廢。

    11.1.4 在鋼瓶進行水壓試驗時,應同時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6%時,應重新測定瓶體的最小壁厚,其值小于設計壁厚的鋼瓶應報廢。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10%的鋼瓶應報廢。

    11.2 無效試驗的處理

      在鋼瓶進行水壓試驗過程中,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的90%或90%以上時,如因故無法繼續進行試驗,應按GB/T 9251的規定采取提高試驗壓力的方法對試驗無效的受試瓶再次進行試驗。

    12 內部干燥

    12.1 干燥方法與要求

    12.1.1 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鋼瓶,必須逐只進行內部干燥。

    12.1.2 將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時間,待瓶內殘留的水瀝凈,然后采用干燥空氣吹掃、內加溫、外加溫或其他適當的方法進行內部干燥。

    12.1.3 用加溫方法進行內部干燥時,通??刂茰囟炔怀^200℃;時間應足夠長以保證瓶內完全干燥。

    12.2 干燥狀況檢查

      借助內窺鏡或小燈泡觀察瓶內干燥狀況,如內壁已全面呈干燥狀態,便可安裝瓶閥。

    13 瓶閥檢驗與裝配

    13.1 瓶閥檢驗

    13.1.1 應逐只檢查瓶閥型號是否是站用天然氣瓶瓶閥,并逐只對瓶閥進行檢驗和清洗,保證開閉自如、不泄漏。

    13.1.2 閥體和其他部件不得有嚴重變形,螺紋不得有嚴重損傷,易熔塞不得凸出。

    13.1.3 當瓶閥損壞時,應更換新的瓶閥。如需更換密封件等易損部件,必須得到瓶閥制造廠的書面授權且在其指導下進行。在裝配瓶閥之前,應按GB 15382的要求對瓶閥進行氣密性試驗。

    13.2 瓶閥裝配

    13.2.1 瓶閥應裝配牢固,并應保證其與瓶口連接的有效螺紋牙數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紋數(1~2)牙。

    13.2.2 更換的瓶閥上必須有安全泄放裝置,型式為爆破片-易熔塞組合式。

    14 氣密性試驗

    14.1 試驗要求

    14.1.1 鋼瓶經水壓試驗合格后,必須按GB/T 12137規定的浸水法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應為鋼瓶公稱工作壓力。

    14.1.2 浸水時間不少于2min,期間不得有泄漏現象。

    14.1.3 充氣過程中若充氣裝置發生故障或試驗過程中瓶閥產生泄漏時,應立即停止試驗,待維修或重新裝配后再試驗。

    14.2 試驗結果

      對在試驗壓力下瓶體泄漏的鋼瓶應報廢。

    15 檢驗后的工作

    15.1 檢驗標記

      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應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打上或壓印檢驗標志、噴涂檢驗色標。

    15.2 鋼瓶檢驗記錄與報廢處理

    15.2.1 檢驗人員應將鋼瓶檢驗與評定結果填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記錄。

    15.2.2 報廢鋼瓶由檢驗單位負責銷毀,銷毀方式為壓扁或鋸切,并填寫氣瓶報廢通知書鋼瓶產權單位。

    15.3 涂敷

      鋼瓶在檢驗合格后必須涂敷,涂敷前應清楚表面油污、銹蝕等雜物,且在干燥的條件下方可涂敷。

      鋼瓶顏色為棕色,字樣為“天然氣”,字色紅色,其他參照GB 7144執行。


    相關標簽:天然氣鋼瓶,江蘇天然氣鋼瓶,鋼瓶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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